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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是经连云港市民政局批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本行业间的具有战略联盟形式的利益团体,是企业共同发展的行业平台,它采取自下而上的组织形式,企业家共同参与决策,共同管理,会员间共尽义务,共享权利,真正体现企业家办会的性质,使其成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的组织,成为真正的“企业之家”。
协会定位于非赢利组织,将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协助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制定行规行约、宣传表彰先进,进行工程评优和产品评优,建立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活动,并将本着“服务会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原则,不定期地举办行业内企业家的 交流活动,探讨和分析行业重大问题,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的呼声和要及时地将行业内的重要信息,会员企业的重大经营情况和成功的经验进行通报、为会员企业战略决策,持续发展提供可靠、有效的服务。
连云港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连云港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连云港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本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本协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
1、会长单位:3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3、理事单位:5000元/年
4、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五条经费用途
1、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3、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会费标准依据协会智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以前。特殊情况可以延迟缴纳。
第八条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九条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